什么时候签劳动合同,它应包括哪些内容,到
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依法签订将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具体内容都不太重视,以至于产生了很多劳动争议。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呢?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李珍律师为大家解读关于《劳动合同》的一些常见问题。
一、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自用过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是说,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的第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二、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该条款可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等;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该条主要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的地点等;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约定工作时长等内容;
(六)劳动报酬:约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七)社会保险:约定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等;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安全措施以及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职场中,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情况很常见,有的是单位不想续签,有的是劳动者不想续签。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有没有补偿呢?
三、劳动合同到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有没有补偿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有没有补偿,应该分情况来看:
(一)用人单位不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劳动合同期满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续订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者不续签。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