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如何规避安全责任(租房合同加上那句话
房东如何规避安全责任
租房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然有效吗?房东应该如何合理规避出租房屋安全责任风险?
免责条款并非必然有效,一般来说,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承认其效力。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对有违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社会化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具体到租房合同中,免责条款主要的无效情形有三种:租房合同是由房东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租户没有进行实际磋商的机会,相关条款免除或者减轻房东责任、加重租户责任、限制租户主要权利;造成租户人身损害的;因故与或重大过失造成租户财产损失的。因此,房东为规避责任在租房合同中写下如“房屋出租后,因为安全隐患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关于合理规避出租房屋安全责任风险,为出租人提出两条建议:一是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可增加相应的提示条款,如提示租户在租住期间科学、合理使用电器,注意用电安全,及时发现危险、消除隐患;购买出租人责任保险。
房东对租户的房屋安全保障义务是紧密依附于房屋租赁合同的附随法律义务,不能通过免责条款予以规避,但房东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降低房屋出租安全责任风险:一是出租房屋前,可以购买房屋出租保险;二是签订租房合同时仔细检查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情况,对存在安全风险的部分予以更换或维修,对微小的瑕疵提醒租户予以注意;三是对租户的情况要多加了解,避免与具有潜在安保风险的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四是在租赁期间,与租户保持定期联系或自己定期巡查,尽早发现安保风险点并及时进行维护,保持出租房屋的适租状态。
租房合同加上那句话规避风险
1、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承租人需要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
2、承租期间不做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动,并且承租人在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与出租人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煤气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3、如果承租人利用此房进行不正当的经营,或者违法活动,出租方有权无条件的立刻收回房屋,如果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千万别小看一份租赁合同,如果条款没有写规范或者是漏写,很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