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重点条款
一、工程概况
2002版合同的工程概况条款过于简单,只有项目名称、服务类别两项。有限的基本信息已无法满足十多年后多样化的造价咨询服务,为此2015版合同对工程概况条款进行了大幅度补充,共包含七项内容,即: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建设工期或周期、其他。工程概况项目的详细化,有助于满足不同类型造价咨询服务的要求,同时也有助于使咨询人根据项目的基础数据对将来的咨询成果做出初步判断。
二、服务范围与工作内容
2015版合同在附录A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中,针对不同的服务阶段(包括决策、设计、发承包、实施、竣工阶段以及其它服务),详细列明了每个阶段中对应的服务范围(例如,发承包阶段包括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分析、清标报告与其他)与工作内容(包括编制、审核、调整)。委托人可以选择各阶段、范围与内容的服务,也可以选择全过程的服务。
2015版合同对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清晰界定,不仅便于委托人做出更加符合其实际需求的选择,使委托人减少不必要的支出,也降低了由于服务范围与工作内容的约定不清,从而使双方对最终咨询酬金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三、酬金或计取方式
与上述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条款类似,酬金或计取方式也在协议书以及附录A均有明确的约定。在附录A中,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服务阶段、范围与内容的不同,约定不同的酬金;在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时,也可以统一约定酬金。酬金项下共分收费基数、收费标准(比例)、酬金数额三个子项,可清楚显示酬金的计算过程。
根据目前各地造价部门发布的造价咨询费用参考收费标准,大部分咨询服务项目(如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采用按标的比例确定咨询酬金的方式;对于小型咨询项目或专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用按比例的方法不便计算时,则可采用按咨询服务人员的工日费用乘以实际工作日的方法确定咨询酬金。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结算咨询项目中,经常采用“基本费用+效益费用”的收费方式,即按最终核减掉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效益费用。而委托人最终通常会让第三方(即结算书的编制方,通常是施工方)承担该核减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委托人最好与第三方在相关文件(如施工合同)中对由第三方承担该部分“效益费用”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争议。
四、委托人的义务
在造价咨询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酬金以及为咨询人提供协助,包括为咨询人无偿提供与合同所涉及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咨询人与相关第三方(主要是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2015版合同相比2002版合同增加了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与附录D 《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同时也对委托人代表以及委托人答复咨询人的时间做出了的约定,这些约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咨询人利益,有利于保障咨询成果的出具时间及质量。但对委托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能按时回复,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工期延误及产生的损失),这是委托人在适用2015版合同时需要注意的。
五、项目咨询团队与人员
造价咨询作为专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对最终的咨询成果有着决定性影响。为了保证咨询成果的质量,2015版合同对咨询团队主要人员的资格条件做出了明确约定,委托人可要求咨询人在专用条款中填写项目负责人的名称与团队人员的数量,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咨询人员相对稳定,咨询人在更换项目负责人及团队人员时,要经得委托人同意。并且,咨询人员在特定情形时(如严重过失、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等),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
六、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按时按质出具咨询成果,是咨询人的主要合同义务。2015版合同在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中,根据不同的服务阶段,对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提交时间、份数与质量标准做出了约定。
此外,2015版合同还新增了关于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的条款,这加重了咨询从业人员的责任,有利于规范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对于造价咨询单位提升专业实力,防止取得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在非工作单位“挂证”及造价咨询单位假借外部人员资质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等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以上内容也是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49号文,现行有效)中相关规定的落实。
七、违约责任
2015版合同在违约责任部分,取消了2002版合同中对咨询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咨询人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将各项违约及赔偿责任交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上述变化取消了对咨询人的不合理保护,对于咨询人是一项重大挑战。但是从长远看,将有利于督促造价咨询单位提高契约意识,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整体实力。2015版合同未对双方具体的违约责任情形做出约定。
实践中,作为委托人,可以从咨询人延误咨询工作、提供咨询成果不合格、未按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未经委托人许可进行分包、违反保密义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方面明确咨询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为咨询人,可以从委托人未按时付款、未按时提供约定资料与工作条件、未按约提供回复咨询人等方面对委托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八、合同变更
造价咨询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因委托人的额外需求,而临时增加咨询项目(例如,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中,注明有“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包括中标价的审核、图纸改版导致重新计量等工作,发生时咨询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咨询项目若发生此类情况,参照执行;”)。
2015版合同不仅原则上约定了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还对一些具体情况做了细化约定,如:对于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可由双方约定。在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时,双方可协商确定执行依据,并对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进行变更约定。
九、合同解除
2015版合同首次对合同解除条件进行了列举式的约定,除协商解除之外,在合同当事人一方出现以下情况:转包;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 天内仍未支付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另外,应注意的是,虽然合同中有“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条款。但这并不能起到委托人“便利解除”(即委托人在不具备法定合同解除条件时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但应按支付咨询人相关酬金)的效果。委托人如需“便利解除”,仍需要在专用条件中另行作出相关约定,否则将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或者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知识产权
伴随国家近年来对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视,造价咨询合同中造价咨询成果作为智力成果的保护问题也开始受到关注,2015版合同中首次出现了知识产权条款。合同通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资料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咨询人。但双方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使用对方上述享有著作权的文件。如果合同双方对上述文件著作权的归属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做另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