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是否
编者说:
很多父母生前会通过赠与方式,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子女,但子女获得财产后,便不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违背了父母赠与的初衷。此时,父母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吗?
裁判文书网来源 | 小军家事团队/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
裁判要旨
子女接受赠与后,不仅在物质上未赡养父母,也未在精神上慰籍父母,使得父母在生活上缺乏保障,故父母诉请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应予支持,要求返还赠与房屋的诉请,亦予支持。
案号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0)浙1102民初4660号
案情
原告潘有花与被告施金爱系母女关系。2003年潘有花与施金爱因拆迁安置获得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的地基,建好房屋后原告潘有花占七分之三份额的产权。
2016年10月13日,潘有花将上述其所有的房屋份额全部赠与被告施金爱,并签订了赠与合同。同时,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后双方于2016年10月14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潘有花一直独立生活居住在该房屋二楼,平时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该房屋门前的摊位租金,其养老金则由被告施金爱保管领取,领取后部分支付给原告潘有花用于生活。2020年疫情期间,缺少租金收入的生活来源,生活较为困难,并因经济、房屋问题与被告施金爱发生矛盾冲突,原告潘有花曾报警解决。目前,原告潘有花名下无房产,并已从被告施金爱处取回养老金银行卡自行领取养老金。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签订的《赠与合同》,并要求返还房屋七分之三份额归其所有。
法院裁判
原、被告之间系赠与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赠与房产已过户,撤销赠与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达到可撤销的情形。就本案而言,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存在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
本案原、被告系母女关系,被告对原告应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被告并未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给予日常生活上的照顾,被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其有持续、定期履行赡养义务,反而将原告的养老金自行保管领取,部分给付原告生活,在原告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仍与原告发生冲突,最终导致原告寻求报警的解决方式。
本院认为敬老孝亲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也应在精神上慰籍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2020年疫情期间,原告生活出现困难,被告不仅不慰籍原告,反而与原告发生冲突,给原告的晚年生活带来痛苦,现被告无法举证其已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另被告年事已高,在生活上缺乏保障,故原告诉请要求撤销原、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返还赠与房屋的诉请,亦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